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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将实现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1-10-28 17:10:07 | 来源:济南日报 | 作者:赵云龙 | 责任编辑:高静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灾害性天气紧急避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这一实施意见,济南将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分级分类建设四类应急避难场所,逐步实现人均避难场所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建设目标。

  《意见》中提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深入开展极端灾害性天气风险隐患普查工作。特别是各区县、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将本辖区内暴雨、暴雪、台风、冰雹等灾害性天气致灾因素、潜在风险找准摸实,并以镇(街道)、村(居)为单位核定危险区域和隐患点位,设立安全警示牌、转移路线指示、特征标识等明显标牌标识,明确防御重点和防御措施。各区县、镇(街道)每年按照核定的危险区域和隐患点位,结合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情况,确定紧急避险重点区域和常住人口、企业员工及来济旅游、务工、探亲等人员往来名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提前向重点区域和列入名单人员发放灾害性天气紧急避险“明白卡”。“明白卡”应包含预警信号辨识、紧急避险措施、紧急避险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转移路线和避险点位置等内容。

  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面,《意见》中明确提出,将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分级分类建设Ⅰ类(适合作为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防灾减灾活动的场所,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30天以上)、Ⅱ类(适合作为收容附近地区受灾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供避难居民生活的场所,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10—30天)、Ⅲ类(适合作为附近地区受灾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Ⅰ、Ⅱ类应急避难场所避难的中转地点,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10天以内)、Ⅳ类(适合作为周边居民紧急避险疏散场所)等四类应急避难场所,逐步实现人均避难场所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建设目标,有效提升全市自然灾害应急疏散和紧急避险能力。(记者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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