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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淄博:擅用市政消火栓取水,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23-02-09 16:21:34 | 来源:中国网新山东 | 作者:王跃海 | 责任编辑:高静

  中国网新山东2月9日讯 2月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一场,邀请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刘金祥就新修改的《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回答有关问题。

  刘金祥介绍,市政消火栓是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设施,也是城乡火灾抗御能力的重要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针对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增加了配套措施:一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循消防专项规划,其安装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等。二是规定“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等单位实施验收”;“市政消火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等。三是增加了市政消火栓信息化管理的制度措施,推动实现市政消火栓数字化采集、传输、存储和信息资源共享。

  新修改后办法,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赋予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一是增加了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规定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二是依据部门“三定”规定,对发改、住建部门的职责作了修改,增加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增加了公安、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三是建立了执法管理联动机制,增加了各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新修改的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调整了处罚主体和处罚额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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