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山东12月29日讯 12月2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4586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684辆、营运车2882辆、危化品运输车20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78辆,其中,重型货运车37辆、营运车39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旅游客运车1辆。山东华航港务有限公司、山东宏煜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迅达运输有限公司等96家公司被列为高危风险企业。
2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9月20日4时35分许,张某某驾驶鲁CJ276S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刘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董村路口处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 ,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违法行为相比杨某某在机动车道内停留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2年11月4日 19时25分,安某驾驶鲁J8A769号小型轿车顺博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博山区谢家店村村委处时,车辆行驶至公路左侧,与对向行驶至此的宋某某驾驶鲁CDX22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安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公路左侧的违法行为是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安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临淄区张皇路南太合村路口为主要进村口,路口通行车速快,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需求量大。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联合整治。在此,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群众,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出行安全。
2名终生禁驾人员,荣某某、范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终生禁驾。(王跃海 通讯员 白继农 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