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山东12月16日讯 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审慎核查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账户,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今年1月27日,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山东某建工公司与淄博某混凝土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混凝土公司的保全申请,冻结建工公司的银行账号。4月1日,建工公司于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某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建工公司名下涉案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求解除银行账户冻结。
后经高青县人民法院审查查明,该冻结账户为建工公司专门用于发放某幼儿园及地下车库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该案不是因为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纠纷。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定该账号不应被冻结或者划拨,并及时裁定解除对异议人山东某建工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王跃海 通讯员 徐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