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月15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同时,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记者从市工商部门获悉,今年临沂将强化网络市场监管,深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对不履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消费侵权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让权利和责任更明确、具体,让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市工商部门指出,今年将强化网络市场监管,加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宣传力度,组织对网络交易平台落实法定责任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开展以网络交易平台和规模较大电商为重点的网络经营者约谈和诚信经营倡议活动,指导他们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深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网络市场违法案件,着力解决事关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保持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履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售后维修问题、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问题、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等消费侵权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一批消费侵权案件并公开曝光。
7类网购商品不适用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
根据办法,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还包括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相关链接商品何为“完好”何为“不完好”
3月15日起将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标准和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办法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