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要求排污单位严格遵守规定 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017-03-17 09:46:51 来源:大众网 作者:侯彦平 责任编辑:王浩 字号:T|T
摘要】近日,为确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日照市监控中心组织各区县环保部门监控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单位站房内张贴《致重点排污单位和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公开信》。

  近日,为确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根据山东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统一张贴致重点排污单位和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公开信的通知》要求,日照市监控中心组织各区县环保部门监控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单位站房内张贴《致重点排污单位和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公开信》。

  环境监控工作人员重点向排污单位和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宣贯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数据造假处罚的内容,强调了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后果和处罚措施,要求排污单位和监测设备运维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将《公开信》进行张贴。

  最后,工作人员还现场公开了举报电话,强化社会共同监督。并向相关企业表示,严防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推动污染防治,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是所有人共同的责任,所有人一起努力,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水平,向污染宣战,才能捍卫日照的碧海蓝天。

  记者了解到,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重点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将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自动监控设施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等破坏自动监控设施行为的,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重点排污单位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实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见习记者 侯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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