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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主要领导任期内举债形成风险事件不得提拔

稿源时间:2017-03-25 09:22:56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gaojing
【摘要】山东:政府主要领导任期内举债形成风险事件不得提拔---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并制定相应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并制定相应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这一预案规定,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

  根据这一预案,发生债务风险事件后,山东省将实行分级响应,必要时要依法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其中,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市政府统筹全市财力仍无法化解的,应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山东省将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不同债务风险事件,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元强表示,这一预案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山东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对于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规范好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记者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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