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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 3月30日起施行

稿源时间:2017-03-23 13:08:02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zhanghonghong
【摘要】青岛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 3月30日起施行---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申请人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窗口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在现场签署《双告知承诺书》。

  为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创业成本,更好地服务促进青岛市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模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据悉,该意见自2017年3月30日起在青岛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9日。

  改革主要内容

  1.简化登记环节。实行独任登记制,将原来的受理、审核和发照几人几个环节整合为一人一个环节,当场受理、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2.简化登记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彩色照片。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原件,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采用身份证读取器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3.取消名称预先核准。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申请人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窗口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4.住所自主申报。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条款并当场签字确认。

  5.经营范围现场申报。申请人口述,登记人员录入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等登记信息后,打印出开业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6.现场核准发照。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7.推行时间及范围。自2017年3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模式。

  8.几种例外情况: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在现场签署《双告知承诺书》。

  受他人委托办理的,代理人还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程序办理。

  改革预期成效

  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实施后 ,申请人将无需提前准备和填写表格,只需携带身份证到窗口直接办理,登记时限压缩70%以上;通过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简化登记材料,节约了申请人的时间成本以及多趟往返的费用、拍摄照片的费用、身份证复印的费用等等,大大降低创业成本。

  据了解,改革实施后,申请人在窗口口述、工作人员录入,可以充分沟通,有效避免了以往申请人自行准备材料,因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或退换,从而产生误解和不满,从而提高群众满意度。通过加装身份证读取器,可以方便实现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导入和直接输出打印功能,可以有效减少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的情况,有利于提高社会诚信度。(记者 王春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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