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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济南客管中心不满判决上诉

稿源时间:2017-01-16 08:48:02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zhanghonghong
【摘要】“专车第一案”:济南客管中心不满判决上诉---2016年12月30日下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专车第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撤销济南客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交 (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度被认为已经上演“大结局”的全国“专车第一案”再次发生剧情逆转。14日,记者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在“专车第一案”一审宣判后的第十三天,被告济南市客管中心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意味着,案件最终结果又有可能发生改变。目前,原告陈超已接到法院通知,将针对上诉状内容做出积极应对。

   一波三折 历时两年四次延期再上诉

  周五,陈超又出差了。14天前,法院宣判的那个周五,陈超也在外地出差。因此,他没有第一时间拿到济南市客管中心的上诉状。如同那个周五,他 在众多记者见证下从开着免提的通话中得到胜诉的消息一样。而前一天他还在等着客管中心返还被罚处的2万元,现在他又要和律师进入“备战”的状态 了。

  “专车第一案”,果然有续集。2015年1月7日,陈超通过打车软件接到了一单从八一银座到高铁西站的快车单,到达高铁西站时被济南市客管中心执 法人员查处。随后,客管中心依据《山东省道路运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陈超处以2万元罚款。此后,在经历了听证、维持处罚决定后,陈超认为 该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4月15日开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因双方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审 判长称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择期宣判。在此之后,“专车第一案”经历4次延期宣判,跨度接近两年。

  2016年12月30日下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专车第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撤销济南客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交 (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陈超行为虽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但客管中心行政处罚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

  13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消息称: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济南市城市公 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已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对违法的新业态该不该宽容?

  经历了两年,陈超会被“判赢”,市中区法院给了两个依据:一是陈超行为虽构成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但网约车为新业态的经营模式,这一特 殊背景不能一概排斥在市场之外;二是网约车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客管中心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故判决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今,客管中心决定上诉,尽管尚不知晓其上诉的理由是何,但这两个影响判决的关键因素必将再次引发热议。

  在此案的审理中,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产物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 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和公共政策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网约车的 运营与传统出租车客运经营一样,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

  “违法了就是违法了,而且谁说网约车的危害小?”14日,济南一位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表示,他认为,网约车作为新业态应该宽容,但应遵守规则, “更不能因为陈超开网约车当时没有造成危害,就否定长期以来网约车的不良影响。”

   是否会对网约车新政落地有借鉴意义?

   代理律师:猜测会有示范作用

  “专车第一案”的意义到底是什么?舆论普遍认为,“专车第一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专车”这种互联网出行服务方式以新的经营方式与旧规 定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即“专车”合法性问题。由于案件发生在全国网约车新政出台之前,其判决结果在当时被业内认为将可能影响专车服 务未来的法律界定,继而影响专车市场的走向。

  但是,这个“示范”意义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也曾被广泛质疑。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从原告的诉讼技巧来看,原告代理律师李文谦就济南市客管中心 是否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提出了质疑,并从原告没有收取费用的行为这一角度进行辩论,整个庭审并未涉及“专车合法性”问题。“这样的 辩论其实已经隐含一个前提‘原告承认专车这种收费提供承运服务的行为是非法的’。”由此,当时不少人认为被寄予厚望的“专车第一案”已失去示范 意义。

  “我猜测应该会有示范作用。”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告诉记者,尽管北京、上海、青岛等地的网约车新政已落地,但济南网约车细则依然未出台, 他认为,“专车第一案”的胜诉可能会给予立法者一个考量,“应该会有一定影响,至于影响多大不好主观评价。”

  此外,李文谦认为,“专车第一案”的示范作用还在于,将会让各地网约车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更加谨慎,另一方面网约车的运行也会更好的得到 主管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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