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6月1日实行

2017-04-29 09:21:44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政策,规范食盐市场的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日前,青岛市物价局印发《青岛市物价局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青岛新闻网4月28日讯(记者 任俊峰)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政策,规范食盐市场的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日前,青岛市物价局印发《青岛市物价局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规则》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放开重要商品价格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价格行为规则,努力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价格环境的具体要求,将价格监管更多地从事前管理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体现管理办法先定、规则公平、合理预期、经营者自负其责、价格主管部门事后追惩的法治方式,并强化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规则》共18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目的方向明确。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坚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内容全面。对食盐生产经营者、行业组织在食盐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经营者在生产、销售食盐不得有的8种价格行为底线,对行业组织提出了约束性要求。三是职责清晰。对经营者、行业组织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晰规定,积极倡导消费者、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

  《青岛市物价局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解读

  青岛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规则》的制定背景。

  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做出总体部署,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同时,省价格主管部门也提出在放开重要商品价格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价格行为规则,努力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价格环境。按照国家、省、市改革任务的部署要求,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青岛市物价局制定了我市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实现将价格监管更多地从事前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体现管理办法先定、规则公平、合理预期、经营者自负其责、价格主管部门事后追惩的法治方式,并强化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2、经营者在价格行为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规则》对经营者享有的价格权利作出了规定,包括: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同时,《规则》对经营者需履行的价格义务作出了规定,包括:经营者销售食盐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有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当食盐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发生重大异常波动,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并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完整食盐价格及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及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成本调查及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3、《规则》对食盐行业组织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规则》规定,价格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食盐行业组织对会员开展价格和反垄断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促进会员单位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食盐行业组织在组织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宣传过程中,可以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必要的支持。食盐行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采取达成固定或变更食盐价格、固定或变更价格幅度、固定向第三人转售食盐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食盐最低价格等价格垄断协议的方式,相互串通,操纵食盐市场价格,造成食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规则》赋予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哪些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发现相关价格问题或发生价格纠纷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有权对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5、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如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按照省、市管辖办法规定实施日常监管。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和供应量的市场监测,对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预警预报。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范和化解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6、经营者销售食盐应如何做好价格标示?

  经营者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食盐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明码标价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模糊标价。

  7、经营者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对经营者生产销售食盐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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