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男子驾考找人替想蒙混过关 俩人均获刑

2017-03-28 14:02:42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代替考试案,被告人张某恒、张某林均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中国山东网聊城3月27日讯 (记者 张军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一名男子因自己文化低,担心通不过驾考,竟然找朋友替考,想蒙混过关,没想到被慧眼考官当场识破并被抓获。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代替考试案,被告人张某恒、张某林均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张某林,男,1966年4月出生,山东禹城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张某恒,男,1965年12月出生,山东夏津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林委托张某恒到聊城市车管所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科目一考试,在入场时被告人张某恒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林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两名证人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对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恒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林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热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