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被告人杨某某未经公司授权伪造单位印章和财务章,并以公司名义出具收款收据,私自领取高额工程款为工人发放工资。虽是出于好意,但方法错误也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6月出生,河北河间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营口中板炼连铸总包工程静电除尘器安装合同》。同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与山东全兴公司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合同,该项目具体由该二人负责。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未经山东全兴公司授权伪造该公司印章和财物章,伪造委托书,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及2015年1月7日以该公司名义出具收款收据,私自从西安西矿公司领取40万元工程款。
另据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其车辆抵给山东全兴公司,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为了给工人及时发放工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同被害单位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遂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