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球射击摊引发的风波 济南洪楼夜市谨慎的摆摊人

2017-01-16 09:31:53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近日,因为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51岁的天津气球射击摊摆摊者赵春华获刑三年六个月,引发了对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和相关量刑标准的质疑。近日,自51岁的天津摆摊者赵春华因为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获刑三年六个月以来,济南气球射击摊的摊主们变得谨慎起来。

  近日,因为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51岁的天津气球射击摊摆摊者赵春华获刑三年六个月,引发了对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和相关量刑标准的质疑。

气球射击摊引发的风波 济南洪楼夜市谨慎的摆摊人

  5日晚,一对情侣在洪楼夜市玩打气球游戏。(张展铭 胡磊 摄)

  枪支认定标准为1.8焦耳/平方厘米,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威力远小于弹弓;至于量刑,就像个数学公式,非法持有枪支量刑一般只是考虑支数,持有一把真枪的量刑低于5支气球枪。

  近日,自51岁的天津摆摊者赵春华因为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获刑三年六个月以来,济南气球射击摊的摊主们变得谨慎起来。

  不知是受连续雾霾天影响,还是因为最近“风声紧”,1月1日至5日期间,位于长清大学科技园商业街和王官庄夜市的气球射击摊都没有出现,就连洪楼夜市的几位从业者,虽然在22:00之后出了摊,但也有意减少了气球枪的数量。

  担忧源自一位“天津老太”。不久前,51岁的天津摆摊者赵春华因为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获刑三年六个月。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的,是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

  此前4个月,曾因同一标准被认定为“贩卖仿真枪”并服刑4年的玩具小贩王国其,终获无罪,获赔43万元。

  洪楼夜市谨慎的摆摊人

  1月5日22:10,洪楼夜市上有3处经营此类气球射击游戏的摊点。其中较大的一个摊位约3米长,支起的白布上挂着近130个五颜六色的小气球,桌上摆着3支气球枪和30多个用作奖品的毛绒玩具。10分钟内,有3人在此射击,其中一位还要求摊主将气球一个个抛至空中供其射击。摊主已在此经营近10年,生意“还算可以”。近期,她一般每天22:00开始摆摊,次日凌晨1:00左右结束。

  与其相邻的另一个气球射击摊上摆着8支气球枪。记者上前搭讪时,摊主起初称此枪可出售,50元一把,但随后警惕地不再作声。

  对于“天津老太”一事,摊主们均称,搞不懂那个拗口的认定标准,虽然自认为“和她的枪不一样”、“是最便宜的那种,没有危险”,但同时他们也意识到,即便如此,“如果想查,也没有办法”,因此,谨慎起见,“平时不敢太张扬,最近只敢在桌上摆3支枪。”

  1.8焦耳/平方厘米有多大威力

  较早将摊主们“搞不懂”的认定标准带入人们视野的,是8年前的“王国其案”。

  2009年10月,在广州一德路玩具市场卖了一个月仿真枪的王国其被警方带走。让他意外的是,他摆摊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而这些枪在他眼里,不过是一些伤不了人的玩具。

  2008年3月1日,公安部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开始实施。这一推荐性行业标准将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认定非制式枪支的判定依据。而此前,强制认定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

  枪口比动能指的是射出物离开枪口的瞬间所具有的动能,除以射出物的横截面积得出的数值。这一数值会受到“子弹”自身的材质、重量及枪口大小等因素影响。

  王国其称,当时警察告诉他,得到内部通知,枪支认定标准为1.8焦耳/平方厘米。但这是个什么概念,警察说自己也不清楚。王国其请律师,律师在刑法和网络都找不到相关规定,最后在公安网花钱买到了内部文件才得以翻看。

  这也是“1.8焦耳/平方厘米”第一次进入他的认知范围。这个标准究竟是什么概念,《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主要起草者季峻曾经在论文《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中对“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临界值计算过程进行了阐述。

  季峻选择屠宰猪场11只200斤重的白猪眼睛为实验对象,他们在10-20厘米的距离对眼睛进行射击试验。试验发现,枪口比动能大于1.5焦耳/平方厘米的情况下对人要害部位(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最终论文将在1米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定为1.8焦耳/平方厘米。

  此类“枪支”威力有多大?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案中队前中队长钱卫强介绍,“打在皮肤上像被针扎了一下,皮肤上会出现一个紫色的点,两三天就下去了。”

  钱卫强2013年曾因在执法中被车撞伤昏迷,被誉为“绍兴最美交警”。因经常参加省市射击比赛,2013年底,他从一深圳水客处购买仿真枪练手,2014年8月,绍兴市海关缉私局找上他,经调查发现其所持有的“枪支”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便于2015年4月将此案件移交给绍兴市公安局。为了不给警队带来影响,2015年9月15日,钱卫强辞职。

  于2017年元旦当天代理赵春华上诉案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赵春华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支,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将玩具枪认定为枪支,以真枪对赵春华定罪量刑,违背常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认定为枪支是错误和荒谬的。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

  这一点,和“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摆摊谋生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成为徐昕认为赵春华无罪的3大理由。

  “生产和销售都没事,买了就不行?”

  虽然“天津老太”的气球枪根据这一标准被认定为枪支,但它们的来源和渠道却毫不神秘。洪楼夜市的几位摊主表示,这些枪从很多玩具商店、西市场小商品城和淘宝网上很容易就能买到。

  记者在淘宝网搜索“打气球的枪”,找到数千个相关商品。其中,标记“AK12、M290、M690”等型号的打气球枪有879个,价格从15元到578元不等,100元左右的居多。有的商家一个月售出100多件。很多买家在购买后评价,“30米之内精准度高得不得了,射出去子弹都碎了,威力大,很不错。”

  而一整套标配的“打气球套餐”,只需800元左右就可买到。其中包括打气球枪10支、一包约5000粒左右的塑料子弹、10包乳胶气球、2个打气筒、10包维修包配件、1包加厚气球、1块红色档布和140个夹子。

  一商家告诉记者,这种标配的枪一般可以射击15米左右,打气球足够了。而“高配”的枪则更厉害,在质量和力度上做了提升,配有金属内件,一般可以射击30米左右。

  该商家表示,销售此类产品并没有问题,每天都会发货,物流方面也十分正常,不存在被查处的可能。

  王国其表示,如果这种枪被认定为枪支,“那生产玩具枪的商家就是生产军火了。”

  持有一把真枪的量刑低于5支气球枪

  对于认定标准,一位摊主直言“不合理,不统一”,“军火”生产商、销售商都没事,到最后一个环节,老百姓买到手里就违法了?

  让人感觉“费解”的,不只是认定标准,还有量刑标准。

  2013年,安徽淮北人段某某在KTV与人争吵厮打,其间段某某掏出一支PPK手枪抵住对方头部,威胁打死对方,对方反抗夺枪,枪梭及子弹掉落,未开枪。段某某被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到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因寻衅滋事判9个月,最后执行一年六个月)。

  类似案例不计其数。这些被告之所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比“天津大妈”要轻,就是因为他们只有一把枪,虽然枪的威力是气球射击摊枪支的几百倍,虽然很多案件中枪被用来杀人、绑架、贩毒,但在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时,依然比不上5支以上的气球枪。

  律师周玉忠表示,“非法持有枪支量刑一般只是考虑支数,如果造成了其他犯罪另外再算。”

  在司法实践中,两支军用枪支、火药动力枪支的基准刑是三年,每增加一支刑期增加一年。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时,在基准刑三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天津大妈”是6支“枪”,所以在5支枪三年刑期的基础上增加了六个月,定为三年六个月。

  在一位基层民警看来,“这就像个数学公式,法院判的时候只考虑几支枪,要是有个毒贩拿两把AK47,(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期估计跟那个摆摊的天津大妈差不多。这合法,但合理吗?”

  对于此类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徐昕直呼“差距太大”。在他看来,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得轻的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关条款机械裁定。”专家对枪支认定标准存异议

  洪楼夜市上这种气球射击摊,在全国有多少个并无相关数据,但数量之大可以想见。而据相关统计,在“天津老太”之前,裁判文书网里只有5个地方有判例;广西贵港、四川隆昌判管制,云南澄江、北京门头沟判缓刑,北京房山十渡景区的3个人判了实刑。

  一位一线警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玩具枪和枪支区别划分不是很清晰。“如果我们平时看到街边有人做打气球生意,我可能会认为他们的枪是玩具枪,不会主动去制止或者管制。”

  有“辨别困惑”的不只他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中指出,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枪支、仿真枪和玩具枪的态度不同,持有玩具枪是合法行为,持有仿真枪是一般违法行为,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区分标准如此专业,绝大多数人都无法理解和掌握。

  作为曾经的警队射击教练,钱卫强也认为,首先,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定得太低,64手枪的枪口比动能是260多焦/平方厘米,警察都不愿意用,威力太小。10米的距离去打坏人,对方仍然可以跑过来实施侵害,50米以外可能连穿的厚棉袄都打不透。1.8焦/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又算什么?

  在周玉忠看来,无论枪支鉴定是否合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应采用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公安部的推荐性标准和内部文件根本不能解释刑法枪支,其只能在生产中选择适用作为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也不是刑法上的国家规定,公民违反公安部内部文件也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何来犯罪?”

  季峻表示,《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是由许多专家经过多年研讨制定出来的,一切都要按照国家标准去做,按照法律法规来办,跟其他法律法规接轨。但“这个标准是看能不能致伤,但是能致伤和判刑,是两码事儿”。对于赵春华事件,季峻认为,摆摊与判刑不可一概而论,“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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