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

2017-07-12 11:19:5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建丽 字号:T|T
摘要】记者7月11日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近期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据悉,这也是全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家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原标题: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

  记者7月11日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近期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据悉,这也是全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家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根据《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该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含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某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应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由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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