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市民李某在日照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老白干5年白酒1盒和老白干8年白酒4盒。买回家后发现该酒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另外,李某还发现,该白酒包装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而平时对法律法规较为关注的李某知道,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已经明确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基于以上情况,李某一纸诉状,将购买白酒的商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方返还货款189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8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销售的两种涉案白酒在外包装及标签上均未标注贮存条件,同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也不符合规范要求,其中一种酒未在白酒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或相关指示标示,仅在内瓶挂签上加印了生产日期,另外一种酒将生产日期标注为“130461”,不符合法律对生产日期标识的要求。对于原告提出的涉案两款酒的外包装上标有“驰名商标”字样,根据《商标法》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但在2014年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仍可继续销售,经查询,两种涉案白酒均系2014年5月1日后生产,外包装仍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商场销售的上述两款酒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场作为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在将所销售的食品纳入流通领域时,应当尽到相关审查义务,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属于法律明文要求在食品上标明的事项,未标明或不符合规范的标明,均会导致该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有着明确的查验义务的规定,不仅需要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等,还应出于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态度,对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尽必要的法定审查义务,本案中,商场并没有尽到该项义务。对于被告提出的10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东港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检查食品包装上的相关事项,一旦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无论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均可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