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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淄博1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追究

稿源时间:2016-12-31 09:37:43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fengshasha
【摘要】济南淄博1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追究---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济南、淄博1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追究。由淄博市临淄区院立查并提起公诉的临淄区粮食收储中心财务科原科长兼会计吴秀娥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秀娥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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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济南、淄博1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追究。

  根据通报,日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济南市历城区华山景区管委会原副主任王正民(副处级)、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教科文科原副科长滕辉(副科级)、济南市历城区水务局农水科原科长李红宾(正科级)、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王军、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监督科原科长李军(正科级)、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汪元君(副处级)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正民、滕辉等6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正民、滕辉等6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民、李红宾、汪元君、李军、滕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王军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由淄博市临淄区院立查并提起公诉的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城区管理所原所长苏红军、临淄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原科员郭在军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苏红军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在军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由淄博市临淄区院立查并提起公诉的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城区管理所原副所长于伟、临淄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科原副科长张廷涛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伟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张廷涛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由淄博市临淄区院立查并提起公诉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客户部原执行业务经理陈爱华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爱华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由淄博市临淄区院立查并提起公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朱台分理处原主任王新臣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新臣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由淄博市临淄区院立查并提起公诉的临淄区粮食收储中心财务科原科长兼会计吴秀娥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经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秀娥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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