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济南市环保局了解到,自2016年11月1日起,环保部门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此外,机动车环检与安检应在同一地市进行,对持有异地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济南不予进行机动车安检。
环检不合格的不核发安检合格标志
24日,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个部门联合发文,规定了济南地区的机动车环检实施细则。
按照新规,自2016年11月1日起,济南市环保部门终止机动车环检合格标志核发业务,对新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登记、六年内免检及排放定期检验合格等车辆均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不过,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不意味着取消车辆尾气的检测。此后,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凡免于安检上线检测的车辆(含外地转入车辆)不再进行环检。6年以内的新车、纯电动汽车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那么,如何判定机动车环检是否过关呢?由机动车环检机构出具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留存检验机构。在进行安检时,安检机构将环检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安检监管系统上传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未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检验报告未签字盖章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检合格标志。
根据意见,异地环检合格报告还不能在济南本地进行安检。机动车环检与安检应该在同一地市进行,持有异地环检合格报告的,济南市不予进行机动车安检。
新增环检机构要与已有安检“联姻”
意见中还提到,济南不再对检验机构数量和布局进行控制。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新建机动车环检机构应当依托已有安检机构建设或与已有安检机构同地建设。也就是说,只有已有安检线的检测机构可以新上环检线。如果不是依托安检机构建设的环检线,则要与已有的安检机构建设在一起。
对申请联网的新建机动车环检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向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交申请联网材料,对符合国家、省联网规定等要求的报市环保部门联网。
已经完成联网的环检机构,济南环保部门在30日内对其规范化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经检查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检验机构名称、地点、咨询电话,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不再核发环检标志后,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抽测力度加强了。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力度,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通过遥测监测等技术手段对上路行驶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告知车主及时维修并复测。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