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为维护好公共汽车乘车秩序,规范乘车行为,保障乘车安全,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制定了《青岛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定》,并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规定》共20条,主要依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从文明乘车及规范乘车、乘客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增加信用诚信等方面的内容。昨天,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蓝海华对乘车规定进行解读。
适用范围扩至全市行政区域
1990年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对规范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规定》仅仅适用于城市范围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充分体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共交通不仅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还有轨道交通等营运交通工具,本规定的调整对象定为公共汽车比较适宜。因此,修订后的题目订为《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儿童免费乘车身高调至1.2米
为适应无人售票、电子售票和优惠乘车需要,《规定》分别就乘车购票方式、优惠免费乘车等行为进行规范。为了与《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青岛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有效衔接,将儿童免费乘车的身高标准从1.1米调整到1.2米。考虑到当前儿童身高普遍增高,部分学龄前儿童已超过1.2米,对此,将比照中、小学生优惠乘车政策,实行半价优惠乘车。
《规定》还提出,乘客应当购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中途提前下车,不退余款。乘坐有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乘坐无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时使用电子乘车卡付费 (卡内余额不足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票价投币)或者按照规定的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严禁借用、伪造优惠乘车卡。享受优惠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车;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购买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