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鲍洪义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做“关于《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分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职责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五条。法律条文中,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执法部门以及职责分工作出界定,明确提出十一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八条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对文明出行、勤俭节约、文明上网、文明就医、文明旅游、勤勉敬业、诚实守信、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军(警)民共建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明确对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本次常委会期间将审议《条例(草案)》。
■必要性
让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常态化
鲍洪义在说明中提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需要。城市精神文明建设除了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外,也应当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同步进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一方面是对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城市的重要内容。
同时,条例的制定也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精神文明建设长足发展,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 2015年,我市蝉联全国和省级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在第四轮省级文明县(市、区)评选中,我市10个区市实现“满堂红”,全部进入省级文明县(市、区)行列。我市相继出台了若干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如《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等。这些法规的实施,对文明城市创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文明城市创建的深化和升级,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和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并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规定。因此,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起草调研
全市开展“文明金点子”征集活动
今年3月份,市文明委召开全委会议,就《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立法方案进行专题研究。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室、法制工作室、市文明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专题调研,分别赴杭州、武汉等城市学习考察精神文明建设立法工作。在法规起草过程中,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讨论、听取市民意见。 3月29日,全市开展“文明金点子”讨论征集活动,让市民提出最不受欢迎、最应该管理约束的“不文明行为”,并针对这些行为出主意、提建议。全市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座谈,并分别向各区市文明办和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6月27日,通过青岛政务网等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努力使法规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智,使各项规定更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8月17日,市十五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及说明进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内容说明
将不文明行为纳入“禁止”范围
鲍洪义说,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范约束的领域,《条例 (草案)》予以重申强调。 《条例(草案)》所列举的不文明行为当中,虽然有的行为已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范围,比如乱扔垃圾、破坏环境、不文明养犬、露天烧烤、毁坏绿地、违章停车、家庭暴力、医闹滋事、欺诈经营等问题,但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尽管与有的法律法规相重叠,《条例(草案)》仍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条文当中予以重申和强调。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八种不文明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养成良好习惯传承优良传统
《条例(草案)》将市民具有的良好习惯和优良传统加以固化传承。鲍洪义说,青岛具有特定的文化沉淀和人文标识,一直以来都有着热心助人的优良传统,“微尘”“红飘带”等公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笑姐爱心助残团队、蓝天救援队以及“爱心驿站”“支教岛”“帮到家”等志愿服务组织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传递邻里守望的“邻居节”成为广大市民的节日。 《条例(草案)》将这些方面贯穿融入到条文当中,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化传承、体现对文明成果的巩固和倡导。
例如,邻里之间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方面,《条例(草案)》中提出,邻里之间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合理使用公共空间和设施,不私自改变建筑结构,不违反规定建造违章设施,不侵占公共部位等。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等相对,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主动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帮助他人指引道路,当老年人等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倡导文明旅游推进诚信建设
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也明确倡导。鲍洪义在说明中提到,近年来,中央、省文明委大力开展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旅游,推进诚信建设等,受到广大群众普遍欢迎和全社会高度认可。如,国家鼓励使用普通话,我市也正在积极推进实施国际城市战略,普通话是沟通交流的桥梁纽带。 《条例(草案)》也对这些方面加以倡导,将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以及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转化成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良好导向,树立文明标尺。
《条例(草案)》提出,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使用礼貌用语,倡导使用普通话,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或者按照呼叫等候,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袒露身体。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文物古迹、花草树木、公共设施,不刻划、涂写、损坏,旅游经营者在合同中应当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升学、就业、入职等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不弄虚作假,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从事商业行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强制交易,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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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不文明行为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行人不听从交警、协警及公共文明引导员的劝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或者以威胁、侮辱、故意伤害等方式攻击劝阻人的,或者妨碍行政执法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种菜、停车等的;
■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侵占公共部位,阻塞消防通道,或者长时间在公共区域放置报废车辆的;
■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发布、传播低俗淫秽信息,发布、传播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其他严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处罚的。
本版撰稿 记者 于顺 通讯员 李京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