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山东12家公司被济南法院列入“老赖”黑名单

2016-08-11 13:52:21 来源:齐鲁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下列被执行人因存在失信行为,济南法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予以公布。

  齐鲁网8月11日讯 济南法院公布最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被列入“老赖”黑名单。

  下列被执行人因存在失信行为,济南法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予以公布。对逾期不履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及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此外,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1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452号

  被执行人:

  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5890198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高利军

  立案时间:

  2016-05-18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鲁商初字第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垫款13908.8024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垫款5482.126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694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81948.25元,由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负担,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于其中的344083元,与被告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452号

  被执行人:

  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7289934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高利军

  立案时间:

  2016-05-18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鲁商初字第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垫款13908.8024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垫款5482.126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694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81948.25元,由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负担,被告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对于其中的344083元,与被告被告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

  执行案号:

  (2015)济中法执字第00863号

  被执行人:

  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5826291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百平

  立案时间:

  2015-12-28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沪仲案字第000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上海仲裁委员会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16640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98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394元,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共同承担人民币26586元。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百平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658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

  执行案号:

  (2016)鲁01恢118号

  被执行人:

  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4656698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艾同林

  立案时间:

  2016-07-05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济民五初字第3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历城国用[2006]第0500201号)的约定,自2010年11月24日起解除;《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划拨土地的约定终止履行;二、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土地转让金950万元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00元,由原告山东旭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宣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118号

  被执行人:

  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7559986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马立强

  立案时间:

  2016-01-18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商初字第29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5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立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马立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嘉会祥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洋祥丰物流有限公司、马立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143号

  被执行人:

  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7289881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邦江

  立案时间:

  2016-01-25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商初字第42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0072元(利息计至2014年12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

  执行案号:

  (2016)鲁01执143号

  被执行人:

  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5827076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任召峰

  立案时间:

  2016-01-25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济商初字第42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0072元(利息计至2014年12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8

  执行案号:

  (2015)济中法执字第00211号

  被执行人:

  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6711187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刘清文

  立案时间:

  2015-03-30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济商初字第23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返还1882398.45元。二、被告山西朔贸桐煤矿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28189元。三、被告山西朔贸桐煤矿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6121.89吨煤的购买成本价及运费2693759.6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

  执行案号:

  (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

  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4656804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韩彬

  立案时间:

  2014-03-03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631998.34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

  执行案号:

  (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

  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4988162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刘云菊

  立案时间:

  2014-03-03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631998.34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

  执行案号:

  (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

  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1322069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沙炳军

  立案时间:

  2014-03-03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631998.34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

  执行案号:

  (2014)济中法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

  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4656804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沙炳军

  立案时间:

  2014-03-03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济商初字第14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利息631998.34元(利息计至2013年5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旨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对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泽发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沙炳军、任平花、韩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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