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临沂郯城的孙女士和钱先生系夫妻关系,从2015年下半年起,俩人闹起了离婚,而且夫妻商定将二人共有财产一套登记在钱先生名下的住房出售。2015年年底,在未告知孙女士的情况下,钱先生私自将该套房屋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钱先生,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孙女士疑问,这种转让房屋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钱先生将此案诉争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其父亲名下,未要求其父亲支付房款,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当时,孙女士虽然同意王先生出售该房屋,授权范围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钱先生赠与其父亲,超出了孙女士的授权范围,该处分无效。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李艾忠 整理
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