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29日讯(YMG记者 孙朝军 通讯员 周福基)前天,烟台芝罘公安分局世回尧派出所在清查辖区南尧一家网吧时,发现董某竟然携带他人身份证件在网吧上网,遂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审查中,董某交代了自己的身份证件丢失,为了上网,拿着母亲身份证来网吧冒用登记的违法事实。目前,董某(男,34岁,芝罘区人)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被依法行政罚款500元。
民警表示,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它是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将会受到如何处罚?民警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而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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