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对原淄博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原淄博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郭乃焕(正县级)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郭乃焕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乃焕于1998年至2014年1月在担任淄博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淄博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共计487.3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郭乃焕利用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郭乃焕在受贿犯罪中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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