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二级汽车销售网点等为由到处行骗
公司老总连骗七辆车
潍坊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是坊子区原政协委员,利用自己公司长期从事汽车销售的便利条件,以做物流购买汽车或做二级汽车销售网点的名义,从三家汽车销售商处骗取汽车7辆,诈骗数额人民币近80万元。9月19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提走车后不给钱
今年41岁的张某是潍坊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也是坊子区原政协委员。2014年12月中旬,张某来到潍坊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声称与他人合伙做物流业务需要购车,但先将车开走让合伙人看看,看中就买,看不中就退还。因张某的公司曾做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的二级汽车销售网点,彼此较为熟悉,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板便同意了张某的要求。随后,张某出具一份收到条,开走两辆车。
不久,张某电话告知该汽车销售公司,那两辆车全都购买,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购车款亦未支付。后来,该汽车销售公司多次催要11万元购车款,但张某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或躲避,最终仅支付了1.1万元。
2015年9月初,该汽车销售公司突然听说张某因诈骗被抓了,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这时,该汽车销售公司才得知,张某还以做二级汽车销售网点的名义,从其他汽车销售公司提走了数辆货车,欠着很多购车款。其中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见情况不对报警,才让真相浮出水面。
后经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张某利用自己公司长期从事汽车销售的便利条件,以做物流需购买汽车或做二级汽车销售网点的名义,从三家汽车销售商处骗取汽车7辆,诈骗数额人民币796860元。
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在从汽车销售公司提车时,张某公司已不能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且长期以来纳税额很少。张某自己也供述,他有借款本金120余万元未还,其名下的房屋、车辆等主要财产及部分字画已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说明当时张某个人经济也陷入危机。此外,张某以做物流购车的名义提走车,但车并未用于做物流业务;以公司做二级销售网点的名义提走车,车也并未放在公司对外销售。由此可以认定,做物流购车、做二级销售网点代为售车,都是张某为达到提车目的而虚构的。其提走车的真实目的是用车作抵押借款,借款用于偿还之前所欠债务。
张某提走车后,既不及时付款也不主动退车。汽车销售公司追要车款,张某要么躲避,要么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付车款。从提走车辆到案发,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履行义务做过任何实质行动。
法院认为,张某的公司由张某决定并具体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19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张某的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30万元;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